1.聘请外国专家(外教)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, 聘用单位应提前一年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聘请计划,经审查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。邀请外国专家、学者来校短期访问、 讲学3个月以内的,邀请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教务处、科研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。
2.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校需求情况编制上报聘请计划,并协助用人单位与有关组织和部门联系选拔和确定人选。
3.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应聘者商定工作和待遇条款,双方草签工作合同。
4.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上报应聘外教的基本情况。经批准后及时办理来华邀请及入境手续。外教到职后,协助其办理《专家证》和《居留证》。
5.长期外国专家(外教)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。在3个月以内能够胜任工作的,国际处与其正式签订标准合同。